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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458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冯小林,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IM SEOW PENG,中文名沈某某,男,生于1960年5月26日。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沈某某住址的相关证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