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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源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蒲锋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436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汽运司)。

法定代表人程金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锋,男,生于1984年6月6日,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兴源汽运司与被告蒲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兴源汽运司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兴源汽运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