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汽运司)。
法定代表人程金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锋,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兴源汽运司与被告蒲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兴源汽运司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兴源汽运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
书 记 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