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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甲诉被告艾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351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艾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刘良宪,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艾某乙,男。

原告艾某甲与被告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艾某甲以与被告艾某乙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艾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