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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福洲诉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679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通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杨福洲,男,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医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都市花园安置B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从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文明,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顺红,男,生于1976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明大置业公司通江明大王府项目经理。

第三人杜显明,男,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美洲,女,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系第三人杜显明之妻)。

原告杨福洲与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杜显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杨福洲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福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福洲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