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通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杨福洲,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都市花园安置B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从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文明,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谭顺红,男,生于
第三人杜显明,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美洲,女,生于
原告杨福洲与被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杜显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杨福洲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福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福洲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
书 记 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