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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475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大学文化,住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以与被告化解矛盾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O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