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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342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伏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伏某某和被告赵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伏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宁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