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伏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伏某某和被告赵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伏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宁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徐 鹏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伏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伏某某和被告赵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伏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伏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 宁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