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凯汝,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斌,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燕文独任审理,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凯汝,被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5月我与被告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于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唐某某是1996年相识,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原被告双方于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生育了子女,亦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只要双方遇事多商量,夫妻间多沟通,增进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唐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某提出与被告廖某某离婚,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燕文
二O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