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付道忠,男,5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生,男,5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道忠诉被告赵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道忠于二0一四年
本院认为:原告付道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道忠撤回对被告赵玉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道忠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金鸿飞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向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