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学生。
法定监护人刘军,男,系原告之父。
法定监护人吴冬梅,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本良,男,汉族。
被告吴伟儒,男,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米本良、吴伟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本良、吴伟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O
书 记 员 金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