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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米本良吴伟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597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学生。

法定监护人刘军,男,系原告之父。

法定监护人吴冬梅,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本良,男,汉族。

被告吴伟儒,男,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米本良、吴伟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米本良、吴伟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本良、吴伟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熊忠全

 

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