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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禄远诉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385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何禄远,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群先,女。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禄远与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何禄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禄远申请撤回对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禄远申请撤回对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禄远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