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何禄远,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群先,女。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禄远与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何禄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禄远申请撤回对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禄远申请撤回对被告鲜群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禄远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