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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思元诉被告樊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598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戚思元,男。

委托代理人罗明通,通江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建国,男。

委托代理人秦心国,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戚思元诉被告樊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戚思元因漏列原告主体,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思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思元撤回对被告樊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戚思元承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