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保字第120号
原告通江县金峰实业开发公司。
负责人张某,职务副经理。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璧山西路。
委托代理人徐波,通江县德富隆宾馆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通江县公路养护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职务段长。
本院受理原告通江县金峰实业开发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通江县金峰实业开发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金峰实业开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某某现占有使用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号【通(城)住公字第***号】直管公房【现德富隆宾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浩儒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