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保字第015号
原告蹇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
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冯某,男,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通名城。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蹇某某与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蹇某某于
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冯某与苟某某在位于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天通名城*幢*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浩儒
书 记 员 向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