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242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钟鼓楼街。
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汉族,住通江县春在乡。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