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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裴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89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4)通民保字第133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裴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裴某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五马桥居民区狮子巷砖混结构,面积约为132.84平方米的房屋【通城住私字第029**号】进行轮候查封。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牌为川Y088**比亚迪牌QCJ64805型【车辆识别代码LGXC4CG5B11171**、发动机号码3110202**】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某某、裴某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五马桥居民区狮子巷砖混结构,面积约为132.84平方米的房屋【通城住私字第029**号】予以轮候查封。同时对原告所有的号牌为川Y088**比亚迪牌QCJ64805【车辆识别代码LGXC4CG5B11171**、发动机号码3110202**】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