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保字第133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裴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于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某某、裴某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五马桥居民区狮子巷砖混结构,面积约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