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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许诉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1151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王许,男。

委托代理人李华仁,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圣海,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原告王许与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王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许撤回对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