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王许,男。
委托代理人李华仁,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圣海,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原告王许与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王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许撤回对被告马圣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