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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熊某与被告彭某某、陈某、陈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50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4)通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

原告熊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忠孝,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街道。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街道。

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熊某与被告彭某某、陈某、陈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熊某某、熊某自愿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熊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陈某、陈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某、熊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