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
原告熊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北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忠孝,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街道。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街道。
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熊某与被告彭某某、陈某、陈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熊某某、熊某自愿于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熊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陈某、陈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某、熊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