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