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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506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O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