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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28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保字第089号

原告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粮站集资楼。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唐村坝村。

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已冻结的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欠被告余某某挂靠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通江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款30万元轮候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欠被告余某某挂靠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通江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款30万元予以轮候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零一四年 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