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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游某某与被告冯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6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原告游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浴池巷。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被告冯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游某某与被告冯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冯某某、游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游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冯某某、游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