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原告游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浴池巷。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
被告冯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游某某与被告冯某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冯某某、游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游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冯某某、游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