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易凤鸣,女,汉族。
被告廖龙,男,汉族。
原告易凤鸣与被告廖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凤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易凤鸣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