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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9-09  人气指数:109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屈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