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何雄林,男,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平安,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平安,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成龙,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雄林与被告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错列诉讼主体,原告何雄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雄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雄林撤回对被告袁平安、四川民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何雄林承担。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