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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9-09  人气指数:75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蒲树林,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忠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