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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9-09  人气指数:127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四川省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人民陪审员      伏晓艳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