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四川省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人民陪审员 伏晓艳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