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良宪,四川省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