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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0  人气指数:100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74号

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仕平,院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  判  员   郭  鹏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