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02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农村居民。
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农村居民。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向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程 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