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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0  人气指数:24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580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