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询问原告杨某某并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以便依法给被告周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杨某某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