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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某、廖某、蒲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3  人气指数:766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491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军。

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某、廖某、蒲某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