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曾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蒲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原告曾某与被告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