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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与被告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3  人气指数:17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5)通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诺江镇北街

被告蒲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原告程某与被告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