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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某、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3  人气指数:33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506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男。

被告许某某,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某、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贾某、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