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46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银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