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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3  人气指数:21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46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银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