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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淑风与被执行人四川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9  人气指数:55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9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风,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玺,男,汉族,常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李淑风与被执行人四川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15)通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银湾.生态名苑”项目1号楼1-602、1-906、1-306、1-308共四套住房予以轮候查封,尚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