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受初字第3号
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2015年10月16 日,本院收到唐某某的行政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何鹏远、钱进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要求给予退休待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