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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3  人气指数:40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定 

 

(2016)川1921民初1704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向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雷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