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811号
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余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在审理龚某某与王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