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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铁佛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3  人气指数:24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50号

起诉人苟某某,男 ,汉族,住通江县铁佛镇。

起诉人苟某某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1983年在通江县跑马乡卫生站做结扎手术,术后经常感到阴囊胀疼,近几年左侧睾丸部位反复肿大。2013年10月14日经通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鉴定为输精管结扎手术并发症三级丙等。2015年11月18日病情加重,在通江县铁佛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做了附睾切除手术。2015年12月31日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要求四川省通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赔偿医疗费、续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003元。

经审查查明:1983年起诉人苟某某为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通江县跑马乡卫生站做结扎手术,术后经常感到阴囊胀疼,近几年左侧睾丸部位反复肿大。2013年10月14日经通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鉴定为输精管结扎手术并发症三级丙等。2015年11月18日病情加重,在通江县铁佛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做了附睾切除手术。2015年12月31日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后期医疗费用约2000元;护理时限约为60日。

同时查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精神于2011年制订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依此进行了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丙等。享受了每年1800元的免费治疗和每月100元的扶助金。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因落实生育措施给相对人留下后症,经鉴定属手术并发症的,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扶助,其行为属执行国家政策,本案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四川省通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申请人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申请人据此做输精管结扎手术均是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条件致申请人留下手术并发症,而国家为了对部分手术并发症人员负责专门制订了救济途径,且申请人亦享受了国家的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苟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伏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