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3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赵某在通江县杨柏乡建立了通江县玛莉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杨柏分公司,从事家具生产,并聘请杨柏乡当地村民为员工。同时,赵某在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建立了通江县玛莉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卖场,聘请员工五人。截止2014年12月,赵某共下差30余名员工9月、10月、11月三个月工资共计220746元。期间,被告人赵某逃匿至四川省宜宾市并关闭手机,以此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2014年12月8日,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通江县玛莉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杨柏分公司及负责人赵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4年12月15日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通江县玛莉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卖场及负责人赵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赵某到期仍未支付员工工资。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冯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周某、胡某某、余某某证言、抓获经过、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庭审中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11月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通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公司3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220746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通江县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仲平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二)逃跑、藏匿的;
……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