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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3  人气指数:31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1(曾用名姚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通江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3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4月2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以(2013)通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冉某1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甲借款145000元人民币,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止,利随本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冉某1为逃避执行,于2014年12月24日与其妻刘某甲协议离婚,并将永安镇青龙嘴自建的两层平房及永安镇重石寨自建的门市及三套住房等财产无偿转让至其妻刘某甲及子女名下,致使通江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无法履行。

庭审另查明,被告人冉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2013)通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情况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离婚协议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人冉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冉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执行。被告人冉某1明知(2013)通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人冉某1有能力执行,为了逃避执行,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冉某1在本院宣判前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宁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3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