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6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许某某与通江县诺水河镇箱子坪村4社社长秦某某商谈,购买该社空房儿梁上(小地名)山林,约定价款为1万元,采伐手续由秦某某办理。2014年9月23日,秦某某办理了箱子坪村4社票草池(小地名,其地域包含空房儿梁上)120立方米蓄积的松树采伐许可证。2014年10月至12月,许某某持该采伐证,雇请工人对空房儿梁上山林实施采伐。2016年3月2日,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对空房儿梁上山林进行现场勘验、检尺,后经通江县林业调查队鉴定,许某某采伐的空房儿梁上山林,松树立木蓄积为16.957立方米,杉树立木蓄积为15.496立方米,共计采伐林木32.45立方米。
同时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与秦某某再次商谈购买箱子坪村4社秦某某自留山望水田(小地名,又名碑湾里、潘家梁)山林,由许某某自己办理手续。2014年10月11日,许某某办了箱子坪村4社碑湾里3立方米蓄积的松树采伐许可证,之后雇请工人采伐。2016年3月2日,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对碑湾里进行现场勘验、检尺,后经通江县林业调查队鉴定,许某某采伐的碑湾里山林,松树立木蓄积为21.35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秦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罚没收据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已缴到通江县森林公安局。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33.8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评估,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款单位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仲平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芳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