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刑初83-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4日午饭后,被告人杨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N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由通江县诺江镇锦江花园向通江县人民医院行驶。16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春熙路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屈某某撞倒,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屈某某受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屈某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午饭后,被告人杨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N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由通江县诺江镇锦江花园向通江县人民医院行驶。16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春熙路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屈某某撞倒,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屈某某受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对被告人杨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杨某及受害人的身份情况、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肇事车辆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轻伤二级,同时证明肇事车辆的车况。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屈某某无责任。
6.证人余某证言证明:余某是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2016年3月14日16时,余某驾车往石牛嘴方向行驶,在春熙路路段时发现有二人倒在公路上,旁边停着一辆面包车,遂打电话报警。
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 :2016年3月14日下午,杜某某与其老公杨某从锦江花园到县医院处买小鸡苗,当时是杨某驾驶的川YNXXXX小型客车,当车行驶至春熙路路段时,看见公路上有两个老人在走,于是,杨某鸣笛,车子减速,但是没有避让过,车子就撞倒两个老人。随后,就拨打120电话。
8.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4日下午,屈某某、王某某夫妇从家里面出来到春熙路的公路边耍,在横穿公路时被车撞倒受伤。
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
10.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求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某符合判处缓刑条件,通江县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