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19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苟某,四川衡义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发改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利水电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茂森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云、人民陪审员任彬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通发改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