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行政 > 内容详情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3  人气指数:27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19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苟某,四川衡义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发改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利水电公司)“招投标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茂森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云、人民陪审员任彬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执行通发改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