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1921行初13号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职务局长。
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不服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茂森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云、人民陪审员任彬组成合议庭审理。2016年7月11日,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以与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达成履行行政处罚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