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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教育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3  人气指数:4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19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局长。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东街20号。

被执行人通江县苗南幼儿园。

负责人严某某。

地址通江县苗南敬老院门口。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教育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裴茂森、审判员罗云、人民陪审员任彬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检查中发现严某某从2008年9月至今,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个人出资在通江县高明办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擅自招收幼儿入园,并实施保育教育活动。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对严会英进行了询问和对证人任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进行调查,并通江县苗南幼儿园进行了现场拍摄取证。2015年11月23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向通江县苗南幼儿园送达了通江县民办学校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园立即停止非法办学,疏散学生,做好学生安全回家及家长的解释工作;限在2015年11月30日前整改结束。严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对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没有整改。2016年1月18日,通江到教育科技体育局向严某某送了通教科体处告字[2016]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拟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即日整顿、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办园招生的行政处罚;7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日内有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严某某和通江县苗南幼儿园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2016年2月29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作出通教科体处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江县苗南幼儿园。否则,将对通江县苗南幼儿园予以撤销。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向严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3月21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在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6年3月21日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发生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申请执行通教科体处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