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
注册号51192160001****。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通江县烟溪乡,现住通江县诺江镇,系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通江县烟溪乡,现住通江县诺江镇,系原告何某某之夫。
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通江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何某某、赵某与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安全扣押行政违法和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裴茂森、审判员罗云、代理审判员刘勇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何某某、赵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何某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何某某、赵某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江县耀芹食品店、何某某、赵某承担。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