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02号
原告陈法明,男,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本云,董事长。
原告陈法明与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陈法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法明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原告陈法明承担。
审 判 员 郭 鹏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