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74号
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仕平,院长。
被告周时海,男,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时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周时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 判 员 郭 鹏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记 员 潘 航